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陳韻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子元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2條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
1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韻竹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
106年4月28日上午10時起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又關於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及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本院發還消債事件分配款通知、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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