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亞筠 (即 林志達 之繼承人)
林季誼 (即林志達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紫倩 律師被告 林冠維 (即林志達之繼承人)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志旺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志旺間因返還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葉瑩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