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聲字第19號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煥圓 間公示送達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退件信封暨債權讓與
通知書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