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順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順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及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30日│105年7月25日│107年2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緝字第18號│度撤緩毒偵字第37號│度偵字第2935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埔簡字第50號│107年度埔簡字第85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實├───┼────────────┼────────────┼────────────┤│審│判決日│107年4月11日│107年5月29日│107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埔簡字第50號│107年度埔簡字第85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決├───┼────────────┼────────────┼────────────┤││判決│107年5月16日│107年6月29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均是│均是│均是││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1591號(已執畢)│度執字第1592號│度執字第173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