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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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886號

原告 劉郁馨

被告 陳致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被告之戶籍地設在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頁),是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至原告於起訴狀雖提及匯款地點為本院轄區,然其起訴狀內記載係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起訴,核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難認本院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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