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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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憶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憶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憶欽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之時間、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9年度聲字第4724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9年2月28日│99年6月19日│99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18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467號│99年度審簡字第1041號│99年度桃簡字第233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27日│99年8月23日│99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1467號│99年度審簡字第1041號│99年度桃簡字第2331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1日│99年9月27日│99年11月1日│├──┴────┼───────────┴───────────┴───────────┤│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