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宏瑋原名鍾昭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宏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宏瑋(原名鍾昭權)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及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竊盜之罪數、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9年度聲字第4511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普通竊盜│普通竊盜│幫助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95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19200號│96年度偵字第27381號│98年度偵字第208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96年度審易字第876號│98年度壢簡字第300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9日│97年2月15日│98年12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96年度審易字第876號│98年度壢簡字30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14日│97年3月10日│99年3月22日│├──┴────┼───────────┴───────────┴───────────┤│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