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佣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 曹志仁 律師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二」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