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宏上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2之宣告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4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2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係「有期徒刑6月」之顯然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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