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簡源希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