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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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五年內再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從事外籍勞工仲介工作,其於民國93年間曾因非法媒介外籍勞工,經桃園縣政府以府勞外字第0940218057號罰鍰處分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竟不知悔改,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仍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該不詳之人引介如附表所示之4名印尼藉勞工予甲○○,甲○○再先後於94年9、10月間,向 何榮燦 擔任負責人之臺北縣○○鄉○○路○段○○○號1樓之「精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崧公司),連續媒介上開4名外籍勞工予不知情之何榮燦,從事塑膠射出機台操作工作,甲○○並從中抽取仲介費。嗣於94年10月24日下午11時許,為警在桃園縣○○鄉○○街口查獲附表編號1、
2之外籍勞工,再於94年10月25日凌晨0時30分許,至精崧公司查獲附表編號3、4之外藉勞工從事塑膠射出機臺操作工作,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外勞LIUSIECHAI、LIIECENG、BUNMOLLY、INDRAWATITITIKSRIUTAMI在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桃園縣政府94年8月9日府勞外字第0940218057號處分書、臺北縣政府警局樹林分局檢查紀錄表、委件契約書影本各1件、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紙、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3紙、打卡記錄影本2紙與護照影本3紙等文件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按就業服務法第1條明示「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該法立法目的之一即在於促進國民就業。再按「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5條亦有明文。被告違反上開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在桃園縣政府對其處以10萬元罰鍰之處分後,竟於五年內再違反,核其所為,係該當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五年內再違反(第45條)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又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就上開媒介外勞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媒介外勞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所犯罪名係屬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多次未經許可,聘僱外籍勞工,已妨害國民就業,且阻礙社會及經濟發展,惟其犯後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後段、第4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2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附錄: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以違反第45條規定為常業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編號│非法工作之外勞姓名│護照號碼│備註│├──┼─────────┼──────┼──────┤│1│LIUSIECHAI│H939410│逾期停留外僑│├──┼─────────┼──────┼──────┤│2│LIIECENG│AH644995│逾期停留外僑│├──┼─────────┼──────┼──────┤│3│BUNMOLLY│A210419│逾期停留外僑│├──┼─────────┼──────┼──────┤│4│INDRAWATITITIK│AE518620│逃逸外勞│││SRIUT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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