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劉勝琪 被告 吳銘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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