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647號聲請人 楊其德 代理人 黃沛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編號九關於股數壹仟股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