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即被告昇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元企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3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