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丁○○
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事件,業經被告於94年3月25日提出抵銷抗辯,是本件訴訟之裁判,須以被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4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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