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帝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昇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特別敘明與被告間之交易明細、銷貨明細資料,並提出各出貨明細之簽收單、統一發票等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