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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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57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水闊 美容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為合夥或獨資組織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