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被告 宋顯堯 被告 江秀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