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顯堯
江秀錢 被上訴人即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400元(即該地段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00元×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面積5,707平方公尺計算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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