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清文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偵字第16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清文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1行「第
2條第2項」,應更正為「第2條第2款」外,其餘均引用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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