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惟犯罪事實一第6行之「8月18日」應更正為「5月18日」,第7行之「陸續」更正為「接續」,第
8行之車牌號碼「QUR-793」更正為「ZUR-793」,第13行「建築用鐵架88片」補充為「上開建築用鐵架88片(每片價值約新台幣250元,均已發還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竊盜犯行,並無證據得區分時間先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成立竊盜罪一罪。又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95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96年3月9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有竊盜、毒品等前案紀錄,依被告自述其一手、一足皮膚壞死,正值壯年,不思以勞動賺取報酬,僅因工作不穩定、缺錢花用即行竊,暨其徒手行竊之犯罪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及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6年度偵字第4776號││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市○區○○街○○○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甲○○曾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確定,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6年3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詎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6年││8月18日起至96年5月22日上午8時許止,在嘉義縣○○鄉○○○○村○○街○○號旁,陸續竊取乙○○所有之建築用鐵架(俗││稱鷹架)共88片,得手後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輕車,分次││載運至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311之1號寶藏行廢五金回收場,││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8元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 許瑞賢 ││(所涉贓物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得款7500元。嗣││乙○○於96年5月22日下午2時許,在寶藏行廢五金回收場發││現其所失竊之建築用鐵架88片,遂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許瑞賢供││證屬實,且有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照片5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檢察官柯文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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