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 彭秉川 被告 彭馬伊 (MAS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及陳述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為應為之聲明及陳述,於法不合,起訴程式要件即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為補正,並諭知如有其一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為任何之補正,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