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 彭秉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馬伊 (MASIRO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完整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該當該法律依據之原因事實)。
三、應送達於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等之印尼國文字譯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