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郭鴻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針子 、 蔡鳶飛 、 林益軒 、 林益用 、 林永裕 、林吉村、 林吉進 、 林吉敏 、 林鳳琴 、 林鳳環 、 林秀香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99,432元(即按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0,408.47公尺×1,700元〉+〈974.45平方公尺×1,700元〉+〈《193.58+87.81+183.86》平方公尺×7,400元〉+〈12,892.01公尺×1,800元〉=79,999,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