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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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97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對人 吳阿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因欲瞭解相對人財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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