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抗字第11號抗告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針子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依據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並非依據買賣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核屬租賃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以系爭土地之使用價值(即租賃權之價額),而非以租賃物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認原裁定不當,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起訴,主張相對人有
違反土地租約情事,其終止租約後,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故依租賃契約、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聲明:⒈被告(即相對人)吳針子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0,408.47平方公尺部分(以實測範圍為準),返還原告(即抗告人,下同);並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20元。⒉被告(即相對人) 蔡鳶飛 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74.45方公尺部分(以實測範圍為準),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536元。⒊被告(即相對人) 林益軒 、 林益用 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同段871-1地號及871-2地號土地(面積全部)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共同給付原告268元。⒋被告(即相對人)林益軒、林益用、 林永裕 、 林吉村 、 林吉進 、 林吉敏 、 林鳳琴 、 林鳳環 及 林秀香 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全部)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6,699元(見原審南簡調字卷第3至6頁、補字卷第7至8頁)。依前揭說明,抗告人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並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
㈡原裁定以抗告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按各該土地最近一期之
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999,432元,而土地公告現值係主管機關所屬地價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地價動態後,逐年評定之結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可作為政府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應足為衡量土地價值之依據,且實務上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在未特別送鑑定情形下,以起訴時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顯較趨近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為法院實務上所採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8號、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抗告人附帶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裁定按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999,432元,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00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㈢抗告意旨雖謂其係據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屬租賃權
涉訟,應以系爭土地之使用價值(即租賃權之價額),而非以租賃物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並非純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抗告意旨猶執本件標的價額應以租賃權之價額核定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