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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