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黃爾珍
被 告 乙○○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
費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
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