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黃爾珍
  被   告 乙○○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
   費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
   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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