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93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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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9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簡慧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9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7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伍萬肆仟 伍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
伍萬參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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