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19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7月25日上午10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切結書、連帶保證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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