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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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陳文 和代理人林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5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映綺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2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3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4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5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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