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原名黃瑞雪)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李慧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黃瑞雪)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九樓韓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韓代公司)之負責人,乙○○則係韓代公司之總經理兼監察人,並擁有韓代公司二十萬股之股份。被告與乙○○原係男女朋友,嗣因感情生變,被告為求與乙○○公私兩斷,先行在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卅一日上午十時卅分許召開之韓代公司股東臨時會上,宣布解除乙○○之職務,並委由 黃鎮國 、 黃韋嘉 等人,以非法剝奪乙○○行動自由之方式,脅迫乙○○簽署離職書、股權贈與證明書等文件。被告明知前揭離職書、股權贈與證明書等文件均經乙○○於同年六月六日以存證信函撤銷意思表示,竟仍基於偽造文書之不法犯意,將乙○○之上開離職書原日期「九十四年五月卅一日」塗改為「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並未經乙○○之同意,盜蓋乙○○留存韓代公司內之印章,變造該離職書之內容,並利用不知情之韓代公司會計 陳虹吟 代為通知不知情之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 楊建福 ,由楊建福製作內容記載「時間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全體股東出席、乙○○辭去監察人一職」等不實事項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再持之報請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補選監察人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乙○○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案經乙○○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原起訴所載被告於九十四年五月卅一日上午十時卅分許召開之韓代公司股東臨時會上,宣布解除告訴人乙○○之職務,並委由黃鎮國、黃韋嘉等人,以非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方式,脅迫告訴人簽署離職書、股權贈與證明書等文件之妨害自由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第二九九九號判決被告與黃鎮國、黃韋嘉三人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之方式,脅迫告訴人 依渠 等指示簽署上開離職書、承諾書、保密協議書及股權讓渡書之犯行,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並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前開二案之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憑。
四、再查,本案告訴人實於韓代公司未為何出資,而係因與被告原為男女朋友,由被告登記其出資廿萬股及聘任其為公司總經理與監察人等職。於九十四年五月卅一日被告解其總經理職務後,其即返回辦公室整理辦公用品,系爭離職書上為其自行簽名及書立身分証字號,且其上原並未填具日期(公訴人誤以被害人原填載九十四年「五月卅一日」,遭被告塗改變造為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等情,業據告訴人自承結証在卷(本院卷第七二頁審判筆錄)。而前案判決及本案起訴,亦均認被告係因與告訴人感情生變,為公私兩斷,方為解職並脅迫告訴人簽署離職書、股權讓渡書等行為。則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取得前開離職書、股權讓渡書,即係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於公俾與告訴人釐清公司資金事項,而主張本案縱有行使變造私文書,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亦與前案有行為時即刑法修正前,方法、結果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即足採信,並堪認定。是本案公訴人就與前案裁判上一罪之事實起訴,揆諸前開規定判例,自違一事不再理之法則,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本案自應為免訴之判決。
五、原審判決未詳為勾稽,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容有未洽。公訴人猶依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及迄未展現誠意取得告訴人諒解,認量刑過輕,上訴指摘,即無理由。被告以本案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指摘原判決一事二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論罪科刑判決,並諭知免訴,以符法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