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ОО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三日九十年度中分
二社維字第五一五六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五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巷○○號二0五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不詳姓名之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