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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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明泰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明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車禍喪失工作能力無收入,而向親友及銀行借貸支應生活所需,致積欠新臺幣(下同)有擔保債務30萬元、無擔保無優先債務1,404,625元,聲請人前於本院向債權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提出以債權本金分180期、每期清償5,227元之還款條件,惟聲請人現打零工維生,無能力負擔等情,以致前置調解未能成立。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清算程序聲請前,曾於108年8月間於本院向債權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於調解時,債務人與債權人無法達成共識,以致前置調解不成立,此有調解程序筆錄附於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調解案卷可稽(見調解卷第8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立,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清算,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
(二)關於聲請人之財產收入及支出部分:聲請人名下有持分房屋1筆、持分田賦4筆、個人有效保單3筆,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表附於上開調解卷及本院卷可查(見調解卷第20頁、本卷第117-129頁);又聲請人陳稱現打零工維生(泥作工人),一天工資800元,一個月工作20天,每月收入約1萬6,000元,此有聲請人109年2月20日陳報狀在卷可佐(見本卷第23頁),又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見調解卷第9、10頁),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房租費5,500元、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2,000元、健保費253元、農保費58元、電信費499元、醫療費用800元、日常用品500元,合計14,110元,並說明交通費2,000元之部分,係每月從新竹來回雲林探望母親之車資及機車加油、保養等費用。經查:就聲請人所主張之生活支出,雖未提出全部憑證以資證明,但尚與一般生活水準所應支出之金額相當,且並未逾行政院主計處公告台灣省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14,866元(109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13頁),則本件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4,110元,洵堪認定。
(三)綜上,聲請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由聲請人每月薪資約16,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4,110元,雖尚餘1,890元可供清償,惟仍不足以負擔前置調解時,銀行提出每月清償5,227元之還款條件,且聲請人除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外,尚積欠多家資產管理公司及民間債權人未能納入前置調解方案一併整合償付,皆需額外個別協商,更遑論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其利息部分仍持續增加中,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於法有據。
(四)再據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名下財產所示,其名下有多筆持分不動產及個人現存有效保單(見調解卷第20頁、見本卷第117-129頁),並有聲請人提出名下土地登記謄本附卷供參(見本卷第27-53頁),是聲請人名下尚有可充清算財團分配之財產,尚難謂全無清算之價值,堪認有清算程序之實益,自應依首揭規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