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 粘俊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淑慧┌──────────────────────────────────────────────────┐│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4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張│36股││├─┼───────────────┼──────────────┼────┼───┼────┼───┤│2│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張│74股││├─┼───────────────┼──────────────┼────┼───┼────┼───┤│3│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張│51股││├─┼───────────────┼──────────────┼────┼───┼────┼───┤│4│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張│18股││├─┼───────────────┼──────────────┼────┼───┼────┼───┤│5│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張│38股││├─┼───────────────┼──────────────┼────┼───┼────┼───┤│6│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張│135股││├─┼───────────────┼──────────────┼────┼───┼────┼───┤│7│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張│65股││├─┼───────────────┼──────────────┼────┼───┼────┼───┤│8│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張│46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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