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耀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算式:18,227,943+300,000=18,527,9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