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九二一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