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劉家妤 原告與被告 施明宏 即果實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