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72號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郭庭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102年12月19日│2,320,000元│B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