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1號原告樂天利有限公司代表人 祝宣偉 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龔品芳 張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次期日未合法送達開庭通知予原告新任代表人,且尚有應命被告補正之事項(另參補正通知),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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