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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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張琨岳 (原名 張文朗 )即安馳企業社輔佐人 張光固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