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法定代理人 楊宏文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被告海阿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泉坤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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