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曾春明 相對人 林献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128年12月16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年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以為前揭債務之擔保。詎聲請人於99年5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本金12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乙紙(以上均為影本)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5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6月9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段││730│建│00│03│05.83│58298/120000││├──┼───┼────┼────┼────┼────────┼─┼──┼──┼──────┼─────────┼──────┤│002│彰化縣○○○鄉○○○段││734│建│00│01│37.64│58298/120000││├──┼───┼────┼────┼────┼────────┼─┼──┼──┼──────┼─────────┼──────┤│003│彰化縣○○○鄉○○○段││735│建│00│01│95.23│58298/120000││├──┼───┼────┼────┼────┼────────┼─┼──┼──┼──────┼─────────┼──────┤│004│彰化縣○○○鄉○○○段││805│田│00│02│51.64│185/120000││├──┼───┼────┼────┼────┼────────┼─┼──┼──┼──────┼─────────┼──────┤│005│彰化縣○○○鄉○○○段││806│田│00│08│12.25│185/120000││├──┼───┼────┼────┼────┼────────┼─┼──┼──┼──────┼─────────┼──────┤│006│彰化縣○○○鄉○○○段││825│田│00│03│87.33│185/120000││├──┼───┼────┼────┼────┼────────┼─┼──┼──┼──────┼─────────┼──────┤│007│彰化縣○○○鄉○○○段││827│田│00│31│52.81│185/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