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郭顏毓法官羅郁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黃翊庭│台北市第九信用合│99年1月15日│6,720元│FE0000000││││作社萬大分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