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交簡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北交簡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七一三八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
為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三六0號),有應更
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壹伍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經宣示或送達之刑事判決,如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
以裁定更正,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著有解釋闡
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記載罰金為「壹伍仟元」,係顯
然錯誤,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逕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林曹秀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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