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進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9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9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伍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被告挪用款項明細表、被告出具之切結書及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028號緩起訴處分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