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國樑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被告 顏秀雲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777,593元,嗣以民國100年9月14日民事準備(二)狀,將請求之金額變更為828,209元。原告所為之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擔任伊 澎湖 營業處負責人,與伊簽立報聘人員申請書、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及切結書,並承諾善盡該營業處業務之管理義務(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竟違法招攬保險契約(下稱系爭違法招攬行為),致訴外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如附表一所示之保戶主張契約無效、撤銷或解除而要求退費,使伊受有佣金遭追償528,209元之損害(下稱系爭佣金損害)。
(二)又被告唆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保戶,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提出不實申訴,主張伊向全球人壽投保如附表二所示保險單涉有違法招攬情形,致伊商譽受損達30萬元(下稱系爭商譽損害),被告顯然違反系爭契約義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伊屢催賠償,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為此,爰依民法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⑴被告應給付伊828,2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⑵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伊未曾擔任原告澎湖營業處負責人,僅提供澎湖地區之辦公室,作為原告保險業務員之聯絡場所,伊對於該區原告之保險業務員,並無指揮監督及管理之權力。又伊未自系爭保險契約收取任何佣金、獎金,亦未慫恿如附表二所示之保戶向金管會申訴,更無何侵權行為致原告公司損害,原告之主張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兩造就下列事項並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一)本院有管轄權,有本院100年4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7頁)。
(二)原告受有系爭佣金損害528,209元,有全球人壽100年5月9日全球壽(法)字第1000509001號函附之「追還佣金明細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54至56頁)。
(三)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均已因契約無效、撤銷或解約而失效,有全球人壽100年5月9日全球壽(法)字第1000509001號函覆說明於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4頁)。
(四)附表二所示之保戶均曾向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提出申訴,有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100年5月13日保局(理)字第10002554350號函及其附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3頁、第192至240頁)。
(五)被告無財產保險業務員、人身保險業務員及業務員投資型保險商品登錄等資料,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0年5月19日(100)產管字第044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8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0年5月20日壽會博字第100052497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89頁)於卷可憑。
四、兩造爭執事項為:
(一)系爭違法招攬行為,是否係被告所為之行為?若是,則系爭違法招攬行為有無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系爭違法招攬行為與系爭佣金損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被告是否為原告公司澎湖營業處負責人,而應依系爭契約以負責人地位負系爭佣金損害之責?
(三)被告有無系爭唆使行為?如有,是否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系爭唆使行為與系爭商譽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五、本院判斷:
(一)系爭違法招攬行為,是否係被告所為之行為?若是,則系爭違法招攬行為有無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系爭違法招攬行為與系爭佣金損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1)原告固主張:被告違法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致伊受有系爭佣金損害528,209元;被告則辯稱:伊並無相關保險業務員證照,系爭保險契約並非伊所招攬,伊僅提供原告在澎湖地區之營業場所。伊名義上固為原告事業體協理,然系爭保險契約均為原告業務員 顏有 男、 呂麗雯 所招攬等語置辯。
(2)經查,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其中編號1被保險人為訴外人 顏麗琴 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即訴外人 吳陳玉鸞 向全球人壽表示其與顏麗琴為婆媳關係,既非同居家屬亦無扶養關係,該保險契約因無保險利益而無效;編號28之保險契約,被保險人 蔡啟裕 向行政院金管會申訴原告之銷售人員未告知購買投資型保險完整、正確資訊,且其不識字,全球人壽與其協議後撤銷契約;編號29之保險契約,被保險人 顏家榮 向行政院金管會申訴原告之銷售人員未告知購買投資型保險完整、正確資訊,全球人壽與其協議後撤銷契約;其他保險契約失效原因均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等情,有全球人壽100年5月9日全球壽(法)字第1000509001號函覆說明及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要保書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4至187頁)。是系爭保險契約除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8、29之契約外,均屬要保人終止契約,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本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或終止契約。從而,此部分保險契約既係要保人自行終止契約,難謂該部分保險契約乃違法招攬所致,故原告執此主張,並非有據。
(3)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8、29之保險契約部分,查編號
1、28、29保險契約之經手業務員均為訴外人 柳克弘 ,並非被告,有編號1、28、29之保險契約要保書影本可憑(見本院卷一第57、168、171頁)。雖證人呂麗雯證稱:
澎湖營業處只有我及顏有男2個業務員;澎湖營業處之保險契約大都是被告招攬;編號1、28、29之保險契約都是被告招攬;編號1之保險契約是分給顏有男作業績;我不認識柳克弘,保單上柳克弘的名字是被告要我們這樣寫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至7頁)。然呂麗雯亦證稱:只要是我們自己招攬的契約,契約上都會寫上我們的名字(見本院卷二第6頁),而觀諸編號1之要保書(見本院卷一第168頁),保險業務員係記載柳克弘,並非顏有男,其證詞顯然矛盾;再審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均屬違法招攬,呂麗雯亦為系爭保險契約之實際招攬業務員,與本件有利害關係之考量,衡情其所言難謂無隱匿、偏頗之虞,是難認其證詞為可信。況參以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湖西分社99年6月8日陳情書表示:附表所示編號1之保險契約係由原告業務員呂麗雯行銷(見本院卷一第306頁)、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99年5月21日 中勞良 (99)字第00042號函、99年6月15日中勞良(99)字第00
064號函、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湖西分社99年6月8日陳情書表示:如附表所示編號28(被保險人為蔡啟裕)、29(被保險人為顏家榮)之保險契約係由原告業務員呂麗雯行銷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0至33頁),足徵如附表所示編號1、28、29之保險契約,亦非被告所招攬,從而,綜合前開資料,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非屬有理。
(二)被告是否為原告公司澎湖營業處負責人,而應依系爭契約以負責人地位負系爭佣金損害之責?
(1)原告另主張被告為澎湖營業處之負責人,無論違法招攬行為是否確為被告所為,依兩造簽訂之「業務顧問承攬契約書」、「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及被告親簽之「切結書」,應負系爭佣金損害賠償之責云云;被告則辯稱:伊僅提供場地予原告,並無實際擁有原告保險業務員之人事管理權、監督權、懲處權,並非澎湖營業處之負責人等語置辯。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審以兩造簽訂之「業務顧問承攬契約書」、「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內容,原告無非係以「業務顧問承攬契約書」第10條:被告就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承攬業務,非經原告同意,不得轉讓由第三人再承攬....倘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原告所定之相關契約,致損及他方或第三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一第7頁)、「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第6條:....任一方因本身執行業務疏忽、故意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事致公司或他方客戶權益受損時....負賠償之責;第22條:被告招募、訓練與任用從業人員,均需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各項規定與規範,若發生違反規則而致主管機關處分時,由被告負責賠償等約定(見本院卷一第10至11頁),請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然原告並未就被告如何違反上開契約約定內容之具體事實,提出明確證據證明之,依前揭規定,難認原告之請求為有據。
(3)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0年5月19日(100)產管字第044號函文表示:被告並無財產保險業務員登錄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8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0年5月20日壽會博字第100052497號函示:
被告並未辦理人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登錄(見本院卷一第189頁),堪認被告並無法進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招攬。雖兩造簽訂「業務顧問承攬契約書」、「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被告固為原告之事業體協理,然被告既未辦理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之登錄,並無法招攬相關之保險業務,亦非能進行相關保險業務從業人員之招募、訓練與任用。是被告雖為原告事業體協理,並提供澎湖營業場所供原告招攬保險業務使用,然非得以之即認被告為原告澎湖營業處之負責人,蓋被告既未登錄為相關保險業務員,即無得就該營業處之業務員進行招募、訓練,亦無法就該處業務員所招攬之保險契約為審核、評估。從而,被告對原告澎湖地區之保險業務員既無指揮、監督及管理之權限,且原告就相關保險契約本有最後審核之權,是該人事管理、監督權力均在原告,有關隸屬原告之業務員,若有於澎湖地區行違法招攬保險業務,自應由原告負責,尚難就被告為系爭佣金損害之請求。
(4)另被告雖簽訂有「切結書」乙份。然審以系爭切結書內容:「本人顏秀雲(即被告)茲聲明:本人自95年3月15日報聘於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起,經由澎湖營業處所銷售之保單,均秉持金管會的規定銷售,凡應告知保戶的保障內容及揭露的資料均詳細說明清楚....。」(見本院卷一第13頁),然此切結責任並無任意擴及第三人之效力,對於其他業務員是否遵守行政院金管會之規定,被告並無權置喙,即該切結書僅係被告同意其於澎湖營業處所銷售之保單,不得違反行政院金管會之規定,如有違法願負擔責任,該切結與他人無關,亦不因被告曾簽立切結書,原告即可要求被告對澎湖地區所有銷售之保單負責。查系爭違法招攬之保險契約,均非被告所招攬,業如前述,則原告依系爭切結書內容,請求被告負擔系爭佣金損害之責,即屬無據。
(三)被告有無系爭唆使行為?如有,是否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系爭唆使行為與系爭商譽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1)原告復主張:被告惡意慫恿該澎湖營業處之保戶等多人,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申訴,不實主張渠等向全球人壽投保之多筆保單,涉有違法招攬等情,應屬無效或得撤銷等為由,要求伊及全球人壽退費及賠償,造成伊之商譽損失達30萬元,請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云云;被告則抗辯: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保險爭議申訴,未為不實申訴,屬合法行使權利,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商譽行為等語置辯。
(2)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惡意慫恿保戶,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不實申訴,侵害伊之商譽,然原告就此僅空言主張,並未提出相關具體證據以實其說,衡諸前開說明,難認其所言為可採;而被告固於保戶蔡啟裕向行政院金管會之申訴委託書上記載為「見證人」(見本院卷一第35頁),惟亦難僅以此「見證人」,即認被告有何惡意慫恿保戶為侵害原告商譽之行為。此外,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譽之行為,復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保戶係向行政院金管會為不實之申訴,是難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伊828,2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李俊霖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一: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編號│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單號碼│應追還佣金(新臺幣)│├──┼────┼────┼─────┼──────────┤│1│顏麗琴│全球人壽│Z000000000│215,078│├──┼────┼────┼─────┼──────────┤│2│ 陳一正 │全球人壽│0000000000│1,920│├──┼────┼────┼─────┼──────────┤│3│ 黃淑萍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4│ 葉藍雯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5│ 戴佳惠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6│ 蔡炳倫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7│ 李艾蓉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8│ 黃建中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9│ 葉文豪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10│ 高淑慧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11│ 林秀貞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12│ 吳崇宇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13│ 陳倬毅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14│ 葉長根 │全球人壽│Z000000000│3,600│├──┼────┼────┼─────┼──────────┤│15│ 陳文津 │全球人壽│Z000000000│2,200│├──┼────┼────┼─────┼──────────┤│16│ 郭炎雲 │全球人壽│Z000000000│1,680│├──┼────┼────┼─────┼──────────┤│17│ 謝順洋 │全球人壽│0000000000│1,920│├──┼────┼────┼─────┼──────────┤│18│ 蔡依玲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19│ 洪聖哲 │全球人壽│Z000000000│4,200│├──┼────┼────┼─────┼──────────┤│20│ 許滿女 │全球人壽│Z000000000│3,000│├──┼────┼────┼─────┼──────────┤│21│ 陳永啟 │全球人壽│Z000000000│3,000│├──┼────┼────┼─────┼──────────┤│22│ 陳永斌 │全球人壽│Z000000000│3,000│├──┼────┼────┼─────┼──────────┤│23│ 陳麗香 │全球人壽│Z000000000│3,000│├──┼────┼────┼─────┼──────────┤│24│許滿女│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25│ 洪麗萍 │全球人壽│Z000000000│3,000│├──┼────┼────┼─────┼──────────┤│26│ 許清朝 │全球人壽│Z000000000│2,400│├──┼────┼────┼─────┼──────────┤│27│ 洪在情 │全球人壽│V00000000│3,000│├──┼────┼────┼─────┼──────────┤│28│蔡啟裕│全球人壽│Z000000000│199,280│├──┼────┼────┼─────┼──────────┤│29│顏家榮│全球人壽│Z000000000│46,731│├──┴────┴────┴─────┼──────────┤│合計│528,209│└──────────────────┴──────────┘┌─────────────────────────────┐│附表二: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編號│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單狀態│├──┼────┼────┼─────┼──────────┤│1│ 林愛嬌 │全球人壽│Z000000000│終止│├──┼────┼────┼─────┼──────────┤│2│ 陳許玉員 │全球人壽│Z000000000│有效│├──┼────┼────┼─────┼──────────┤│3│ 鄭玉鳳 │全球人壽│Z000000000│有效│├──┼────┼────┼─────┼──────────┤│4│蔡啟裕│全球人壽│Z000000000│自始撤銷│├──┼────┼────┼─────┼──────────┤│5│顏家榮│全球人壽│Z000000000│自始撤銷│├──┼────┼────┼─────┼──────────┤│6│ 郭明乾 │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7│ 洪資凱 │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要保人 鄭秀錦 )│├──┼────┼────┼─────┼──────────┤│8│ 洪祥榮 │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要保人鄭秀錦)│├──┼────┼────┼─────┼──────────┤│9│ 蔡許採笋 │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