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35號聲請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 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禕禎 、 陳珠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林禕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由何人監護後列明全體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