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6號債權人 葉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官德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借據並無清償日之約定,何以自109年1月1日起算利息),或改以自支票退票日109年5月20日起算;或以本票之提示日起算(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