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九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
第五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質,致生損害於債
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指訴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一份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